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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证
作者: 陆星 来源: 中国国际贸易网 日期: 2006-8-4,1:22
按时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一项义务。但在实务中,买方由于资金等种种原因,延误开证时间的事时有发生,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应注意向买方发出函电提醒或催促对方开立信用证。

·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买方未及时开证这一事实已构成违约。如卖方不希望中断交易,可在保留索陪权的前提下,催促对方开证。

· 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 卖方货已备妥。并打算提前装运。可去信征求对方同意提前开证。

· 买方资信欠佳,提前去信提示,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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