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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 【案情】: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加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10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
- 2006-8-12 11:20:05 - trade
- 一笔180万的订单
- 2003年5月15日,江苏张家港**机械有限公司姚总经理坐在大板桌前,正在看着网络营销员刘小姐刚刚拿上来的订货意向书,这份意向书刘小姐已经跟踪联系了一周了。 那是一周前,**公司自动接收的传真机上有这样一个传真: 一个抬头是艾必其国际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咨询)公司的公司(简称ABJ),说是有外商要他们生产的一种设备,请报价,同时请提供产品样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于是,金隆公司立马把报价传真过去..
- 2006-8-12 11:18:31 - trade
- 提单背书有何法律效力
- 〖案情〗 2001年10月12日,某外贸公司(以下称“外贸公司”)作为买方与美国某公司(以下称“美国公司”)签订1000公吨大豆销售合同,付款条件为FOB纽约,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1年12月,包装为新麻袋。2001年10月20日,外贸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公司(以下称“加工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外贸公司委托加工公司加工大豆1000公吨,加工公司加工后返还成品。2001年12月19日货物..
- 2006-8-4 1:09:52 - trade
- 柴油购销合同争议仲裁案
- 【提要】申请人(卖方)和被申请人(买方)签订了购销柴油合同,双方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请仲裁。仲裁庭查明,申请人依照合同全面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申请人在收到货物后已将货物转卖他人,也认为货物无任何问题,但在申请人多次给予宽限的情况下仍拒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余额。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归还货款及利息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中国国际经..
- 2006-8-4 1:09:51 - trade
- 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 1994年7月,山西甲医院与中国乙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乙公司从日本为甲医院购买CT诊断设备。甲医院负责技术谈判和机器选型,乙公司负责进口设备的全部手续并协助甲医院作好设备的验收工作。之后,乙公司与日本丙公司签订了CT设备进口的货物买卖合同,由日本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项下的设备。由于日本丙公司只能生产主机,无法生产附机和附件,故在日本丙公司的要求下,甲医院又与中国丁工厂签订了购买CT配套装置的国内..
- 2006-8-4 1:09:30 - trade
- 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
- 基本案情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eajon Co.原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麦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
- 2006-8-4 1:09:30 - trade
-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 【内容分类】 经济类案例全文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曼·考赫,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桂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国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法定代理人:许德恩,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宪志,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蒋鸿礼,上海市对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
- 2006-8-4 1:09:27 - trade
- 中国外运上海公司诉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 【内容分类】 经济类案例 全文原告:中国外运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达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君粹,中国外运上海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陈幸根,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远辉、梁小川,深圳特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外运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运)因与被告深圳江南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向上..
- 2006-8-4 1:09:27 - trade
- 外贸代理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
- 一、案情简介 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作进出口皮革生意。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5%,而《外经贸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1998年5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40万英尺,分八次完成,每次五万英尺。5月12日,乙将..
- 2006-8-4 1:09:24 - trade
- 违约金条款的陷阱
- 【案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
- 2006-8-4 1:09:24 -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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