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欧盟(当时还是欧共体)于1983年起对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委内瑞拉产硅铁征收反倾销税,于1987年起对产自巴西、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的硅铁征收反倾销税,并依据1993年的最终反倾销裁定于1993年起实施进一步的反倾销措施。1994年对原产于中国的硅铁征收反倾销税。1998年欧盟铁合金工业联合委员会对上述国家提起期满复审,本案例详细介绍了该起期满复审案。
1998年,欧盟委员会接到欧盟铁合金工业联合委员会的期满复审申请后,与欧盟咨询委员会协商决定发起调查,调查期间为1997年10月1日到1998年9月30日,调查对象为欧盟硅铁产业、欧盟出口商、相关进口商、相关出口国等相关方。调查形式为问卷调查、举行听证会和实地核查。调查结果表明,委内瑞拉、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均存在倾销行为,且该倾销行为仍将继续存在,巴西基本不存在倾销行为。欧盟产业已受到损害 ,主要表现为产业产量、生产力和雇员数量下降;各国的倾销与欧盟产业的受损有因果关系。尽管如此,欧盟委员会基于欧盟利益的考虑,还是裁决停止对原产于委内瑞拉、巴西、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的硅铁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实施已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二、案件审理及调查经过
(一) 审理程序
1998年9月9日,欧盟铁合金产业联合委员会代表欧盟生产商(它们代表欧盟100%的硅铁总产量)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复审申请,请求欧盟委员会对1993年N03359/93号文件和1994年N0621/94号文件进行期满复审,上述文件规定对有关国家出口至欧盟的硅铁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欧盟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后,经与咨询委员会商议,认为有充分证据,决定发起调查,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进行公报。
(二) 调查过程
1、发出调查问卷
委员会首先确定了倾销调查的调查期间为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委员会向所有相关方发出了调查问卷。
2、收集信息以及举行听证
委员会收到了欧盟硅铁产业、进口商及相关出口商的答卷。所有在有效时间内提出听证要求并表明确有理由的听证者都被赋予了听证的机会。
3、实地核查
委员会核查了此次调查的所有必要信息,并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倾销行为裁定
1、巴西的倾销幅度为零。
2、委内瑞拉、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均存在倾销行为。
(四)损害裁定
原产于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的硅铁对欧盟的倾销行为与欧盟产业产量、生产力和雇员数量下降之间确有因果联系。委内瑞拉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化,考虑到其母公司在欧盟的利益而不会继续进行倾销。
(五)裁决结论
委员会裁决停止对原产于委内瑞拉、巴西、哈萨克斯坦、中国、俄罗斯、乌克兰的硅铁(海关关税税则号72022110、72022190和72022990)征收反倾销税。对上述国家出口的硅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三、本案涉及的欧盟反倾销的有关法律
(一)实体法
本案涉及的欧盟反倾销实体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倾销的认定、损害的认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欧盟利益等几个方面。
1、倾销的认定
《欧盟反倾销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个产品向欧盟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将被认为是倾销产品。
(1)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认定
依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似产品”应被解释为是指在所有方面均与被审查中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在不存在这种产品的情况下,其他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均与被审查的产品相同、但其特征与其极为相似的产品。
(2)正常价值
欧盟区别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其产品的正常价值采取不同的确定方法。对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按照其国内市场价格、相同产品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等方式确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依替代国相同产品国内市场价格、替代国相同产品向第三方销售价格、替代国的结构价格或欧盟相同产品实际价格或应付价格等方式确定。
(3)出口价格
依基本规则第18条确定,出口价格为欧盟的独立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当某一国的出口生产商不提供信息时,或当某一国的出口生产商所提供的信息被认为是不完全时,委员会在欧盟统计数据或可获得的其他事实的基础上为该国确定平均出口价格。为了估算倾销再发生的可能性,委员会还要确定出口商在非欧盟成员国的出口价格。
(4)公平比较
为了确保符合《规则》第2条第10款所要求的公平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原则,委员会考虑了影响价格可比性的任何差别因素。对于运输费、海运费和保险费,处置费,装卸费和附加费用,进口费用和间接税,包装费,信贷费用,佣金,折扣和回扣的差别,只要合理均应该被考虑。两种价格的比较通常在工厂交货条件(EXW)的基础上进行。对于那些使用FOB交货条件的国家,如果比较是依据工厂交货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查结果将不受影响。
(5)倾销幅度
为了估算倾销幅度的存在,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厂交货条件的情形下和非市场经济国家FOB出口国边境交货情形下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2、损害的认定
欧盟反倾销法对损害的定义是指造成实质损害或构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或严重妨碍有关产业的建立。其中包括两个重要概念:
(1)欧盟产业的确定
欧盟产业是指欧盟内相同产品的所有生产商,或者总产量占共同体相同产品总产量重大比例的生产商(一般为50%以上)。
(2)损害的认定
损害的认定包括实质性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和严重阻碍欧盟产业的建立。实质严重损害主要是从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进口产品对价格的影响、倾销产品对欧盟产品的冲击等几方面考察。严重损害威胁主要考虑对欧盟倾销出口的增长率,及在原产国或出口国也存在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使用的出口能力,以及将对欧盟出口的可能性。而严重阻碍欧盟产业的建立是指一个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受阻。
3、欧盟利益
欧盟反倾销法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欧盟的利益。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盟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关于是否做出根据欧盟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主体,包括欧盟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表他们的意见,才应根据本条做出裁定。在这样的审查中,应当特别考虑消除有害倾销扭曲贸易的作用以及恢复有效竞争的必要性。如果当局根据所有提交的信息可以明确推断出,采取这种反倾销措施不是出于欧盟利益,那么反倾销措施就不得实施。”因此,即使欧委会做出倾销和损害都存在的裁决,但如果欧委会认为征税不符合欧盟的利益,那么它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
(二)欧盟反倾销程序法
1、机构设置
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咨询委员会是其主要的反倾销机构。欧盟委员会负责决定立案、调查、中止或终止案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等,还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等。理事会通过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决,但不介入反倾销调查的具体事务。咨询委员会是欧盟委员会中处理反倾销案件的咨询机构,在决定是否立案及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方面作用巨大。
2、申诉与受理
任何符合欧盟产业要求的自然人、法人以及没有法人资格的联合体都能够以欧盟产业的名义提出书面的反倾销申诉。在没有申请人的情况下,委员会不能自己提起反倾销调查。委员会同咨询委员会对申诉书的内容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才决定立案。
3、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收集、确认倾销、损害及二者因果关系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调查一般采用问卷调查与实地核查两种形式。
4、初步裁决
(1)终止案件的审理:若有关当局经过反倾销调查程序以后,发现明显缺乏表明倾销或损害的事实,没有必要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时,而且咨询委员会也未对此提出异议,则可终止调查。(2)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条件是欧盟当局对倾销、损害欧盟利益的事实做出了初步的肯定性确认。
5、最终裁决
包括不采取保护措施、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征收为期不超过五年的固定反倾销税。其中,固定反倾销税由欧盟理事会以简单多数决定做出。
6、日落复审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无论是价格承诺协议还是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终裁决定,若以后没有任何修改或新的复审决定,它们则自生效之日起届满5年后自动失效,称之为“日落条款”。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届满通知,若欧盟生产商对倾销是否存在和停止反倾销措施提出异议,则委员会在期满前宣布进行审查,这种审查称之为“日落复审”。
四、案件分析及裁定
(一)倾销继续和循环的可能性分析
本案由于是一个日落复审的审查,所以它注重的是一旦反倾销措施被撤销,倾销是否可能继续进行或再次发生。
对于倾销可能继续的情况,委员会在调查期间调查了有关国家向欧盟出口的倾销现象的存在,理由是如果倾销正在进行,而且在缺乏相反的迹象时,人们有理由认为一旦反倾销措施被撤销,倾销行为就有可能继续。尽管被调查的大多数国家向欧盟的出口量很小,但是仍要考虑是否构成倾销。然而,调查该出口量的倾销的一般水平被认为是适当的。因为如果当前的反倾销措施被撤销的话,出口量可以作为大量倾销存在的指示器。
至于倾销再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当前的反倾销措施被撤销(该措施在从相关国家出口量相对小时是必要的),则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数量可能增长,委员会调查未来的倾销是否是可能的,及是否该倾销将会大量进行。对未来倾销的可能性与对相关国家向非成员国的出口的评估联系起来,以及通过考察所有相关市场发展状况,包括国内的和出口的,如各个市场上的容量,总产量,价格的发展来论述倾销数量增长问题。
本次调查需考虑的产品是硅铁,但不包括含镁4%以上的硅铁。硅铁可以有块、粒、粉的不同形式,因纯度不同(含铜、碳量)而有不同的质量。但是所有不同形式和质量的硅铁都具有相同的物理及化学特性,其实质用途是相同的,因此认为它们是同一种产品。目前的海关关税税则分类号是72022110,72022190和72022990。
巴西、委内瑞拉生产和销售的硅铁在物理化学特性、最终用途上与其出口到欧盟市场的硅铁相同或极为近似。另外,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和乌克兰出口到欧盟的硅铁在物理化学特性、最终用途上与其在本国市场生产或销售的硅铁无本质差别,且与欧盟生产商生产的硅铁也没有差别。
对于巴西,委员会认为巴西的国内销售对于用做计算正常价值具有充分代表性。
委员会继而依据基本规则A2(4)考察了每个公司的国内销售是否符合正常的交易规则;这一点通过证明每种出口产品在国内向独立消费者的销售比例(而且还要考察该产品在调查期间的国内市场是不是亏本销售)而得到证明。
1、对于国内市场销售量占总销售量80%以上、不低于单位成本,并且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等于或者高于加权平均生产成本的商品类型,其正常价值视为该类产品所有国内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额。
2、对于国内市场上销售量至少10%、但低于80%,且其销售价格不低于单位成本的那些产品类型,其正常价值视为国内售价(其售价等于或者高于单位成本)的加权平均数。
3、对于在国内市场销售量少于10%、且其销售价格不低于单位成本的那些产品类型,该相关产品类型被认为未以正常交易规则进行销售,因此,正常价值应被推定。
正常价值推定应根据基本规则A2(6)来进行,基于相关类型的生产成本加上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利润。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为有关生产者生产类似产品产生的费用数额,利润额等于有关生产者在正常贸易过程中销售类似产品所实现的加权平均利润。
巴西被认为是一个合理选择的替代国,因它有相当数量的总产量、生产能力和国内消费。几家国内生产者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内部竞争,并且相关产品在巴西国内销量也是大量的。另外,由于巴西是当前调查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巴西生产者可能愿意在调查中合作。除此之外,其他替代国家既未被建议也未找到。在这种情况下,巴西被选定为替代国,正常价值被确定为生产硅铁的单个的巴西公司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
(二)损害的认定
损害的认定主要考虑了欧盟的产业状况。为了确保在分析期间使用可比较的信息,澳大利亚、芬兰、瑞典在作为欧盟市场的一部分而考虑在内:申诉方指出欧盟统计数字资料不包括1994年向上述这些国家的进口,并建议使用这些国家的国内统计资料。但是,在欧盟和三个新成员国出口/进口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由于欧盟和这三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流量未能协调,1994年欧盟向这三个国家的进口数量因此被忽略。
1.欧盟内部消费
对于1995年以及以后期间,消费状况依欧盟15个成员国的完整的进口统计数字和欧盟产业以及其他生产者的销售信息确定。对1994年的情况,由于缺少向澳大利亚、芬兰和瑞典进口的可靠信息,这些国家的消费量以其钢产量为基础估算。其他12个成员国消费量以欧盟产业提供的可证实的销售数据、在申诉状中显示的其他欧盟生产者的产量信息以及使用欧盟数据获得的进口数量信息为基础进行确定。在分析期间,消费量累计增加26%,从1994年的50万吨增长到调整期间的接近639 000吨。
2.相关进口
考虑到巴西继续倾销或再次发生倾销的可能性不存在这一调查结果。对有关原产于巴西的(对EU)进口的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的可能性的调查不再进行。就数量和市场份额而言,根据E-stat的资料,在分析期间,从中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的进口量很低,从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进口数量逐年变化,但有关消费量保持很低(分别为0.4%,6和1.6%,在调查期间)。在调查期间从相关国家进口的总量约占2.1%的市场份额。
在E-stat资料的基础上,在调查期间进口商品(关税未付)的CIF价格(欧元/吨)如下:委内瑞拉:434;中国:471;俄罗斯:447;乌克兰:421;哈萨克斯坦:413。这些价格均低于全部进口商品平均价格(EUR629/吨)。由于从相关国家的进口量很低,且由于在本次调查中的实质性不合作以致缺少相关的出口生产者的价格信息,因而不可能进行有意义的销售价格计算。
3.从其他非成员国的进口
在调查期间,从挪威的进口占欧盟市场的52%,同一期间,其他进口占29.8%。波兰、斯洛伐克共和国、前马其顿南斯拉夫共和国和埃及是最重要的其他出口国家,巴西占0.9%的市场份额。
调查表明从挪威的进口数量巨大,在欧盟中占主体。这些进口商品价格可与欧盟产业价格比较,从波兰、斯洛伐克共和国、前马其顿南斯拉夫共和国和埃及的进口价格也较低。从巴西的进口数量相当少,尽管他们的价格高于欧盟产业。
4.欧盟产业状况
对涉案进口商品对欧盟产业的影响的调查包括所有影响产业状况的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价。但是某些因素,如《规则》A3(5)提及的,因为委员会发现他们与本调查过程中欧盟产业状况无关而不予详细考虑。
(三)欧盟利益
在本案中,委员会站在欧盟整体利益的立场上考虑了是否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对1987年至调查期间的欧盟产业状况做了分析,以便对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对欧盟利益的影响,特别是对欧盟产业在未来可能受到的影响做一估计。委员会希望通过分析估计表明在反倾销税征收期间,这些反倾销措施对欧盟产业的总体发展究竟有何效果。委员会注意到申请人对此种措施的质疑,申请人指出直到1994年,委员会才对六国都采取反倾销措施。在1994年前,这些反倾销措施在保护欧盟产业不受进口倾销损害上并不十分有效。对此,委员会认为,与1994年以前的年度相比,欧盟产业受损明显,但调查中,委员会分析了增加保护措施是否能帮助欧盟产业扭转其劣势以及对先前时期的审查是否适当。
委员会在分析欧盟整体利益时考虑了三方的利益,即欧盟产业的利益、欧盟进口商的利益和欧盟用户(倾销产品使用者)的利益。
委员会在分析反倾销措施对欧盟产业利益的影响时指出了欧盟产业状况的前后变化。欧盟硅铁产业在1987年至少包括8家公司。而且有必要将1990年两德统一前民主德国的硅铁生产和1995年瑞典加入欧盟前的硅铁生产也考虑在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以及相关的已公布的数据,委员会估计欧盟产业(即欧盟15个成员国内所有硅铁生产者)在1987年硅铁产量至少是200 000吨。在调查期间,欧盟产业的实际硅铁产量跌至103 000吨,较之1987年下降了大约50%。据估计,自1987年来硅铁的市场规模至少扩大了20%,可是欧盟产业市场份额的损失比产量的损失更严重。这种产量和市场份额的损失可以解释为什么到调查期间结束时,欧盟产业中只有3家公司仅存。尽管这三家公司的硅铁产量在1994年到调查期间略有增长,但是他们的市场占有份额和雇员数量在1987年到1994年间一直呈下降趋势。在1994年尚存在,但在调查期间已经倒闭的另两家欧盟硅铁生产商的实例进一步证明了这一下降趋势。相反的,自1987年至调查期间,来自挪威的硅铁进口获得了20%的市场份额。
委员会接着分析了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对欧盟产业造成的影响。欧盟硅铁生产商的数量已因公司停产或并购而减少,与1987年至1994年间相比,调查期间欧盟产业的情况更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下降的趋势仍然继续着。委员会发现,1993年N03359/93号文件提供的5年救济和1994年N0621/94号文件提供的进一步救济措施都没有达到其预期的对欧盟产业的救济效果。采取这些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使欧盟产业能够同倾销者处于同一竞争水平线上,避免欧盟产业遭受公司倒闭、雇员数量减少的进一步损害,避免欧盟产业市场份额的进一步缩减。然而事实上,尽管采取了这些反倾销措施,欧盟产业的规模仍不断缩小。虽然1994年来,欧盟产业的生产能力回升,产量和利润都有所增加,但是委员会认为这种进步与欧盟产业的并购重组是分不开的。在采取1994年的反倾销实施后,对倾销国家硅铁进口虽然减少,可是欧盟产业仍有两家公司倒闭。三家公司的雇员数量减少9%,市场份额减少,利润下降。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是,至少自1994年,欧盟产业并未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中受益,认为欧盟产业将从未来5年的继续反倾销措施中受益的结论是不合理的。
委员会进一步分析了终止这些反倾销措施会对欧盟产业造成的影响,正如前面所分析的,如果不采取反倾销措施,欧盟产业受到的最为严重的冲击是进口倾销产品在价格方面带来的普遍降低的压力。如果欧盟产业被迫降价,则会导致利润下降,最终导致减产。然而欧盟产业将在何种程度上减产是很难估计的,因为用户表明尽管欧盟产业的硅铁价格较高,但为安全起见,他们还是会需要欧盟产业的产品。所以终止反倾销措施对欧盟产业的影响是不明朗的。
在分析了对欧盟产业利益的影响后,委员会又分析了对欧盟进口商利益的影响。委员会收到的对进口商的调查问卷表明,如果终止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公司的交易额增长的潜力是巨大的。没有相反的论据表明终止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委员会结论是,鉴于进口商交易额增长的巨大潜力,终止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商是有积极作用的。
最后委员会分析了欧盟用户的利益。在欧盟市场上,硅铁几乎全被用于钢和铸铁的生产,或者是作为高品质钢中的合金成分,或者是作为脱氧元素。欧盟硅铁用户实际也就是欧盟内钢铁的生产商。在本案中,委员会收到了5家用户和一个用户联盟的反馈信息。这些反馈信息表明,1998年这些公司的硅铁的购入量占其生产成本的0.86%。委员会对可公开获取的统计数字的分析表明,在调查期间,硅铁占生产成本的份额平均在0.8%左右,略低于用户自己提供的数据。欧盟硅铁用户联盟争辩说,从欧盟市场竞争的角度考虑,应当终止这些反倾销措施。因为由于这些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原产于中国、乌克兰、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的硅铁进口几乎全部停止,巴西和委内瑞拉的硅铁进口也被限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现行的措施严重抑制了欧盟用户的硅铁供应来源,人为的提高了欧盟市场的硅铁价格。由于欧盟外的钢生产者可以购买到免反倾销税的硅铁,成本相应低于欧盟的钢生产者,所以共同体用户处于竞争劣势。在审查这些请求的基础上,委员会考虑了以下因素:
(1)终止反倾销措施会增加欧盟市场上的硅铁供应,从而对降低欧盟钢铁生产商的成本有利。
(2)1999年美国取消硅铁的反倾销税后,硅铁的价格下降15%。如果欧盟终止反倾销措施后能收到同样的效果,欧盟生产商将节约15%的生产成本,相当于6000万欧元(亦即调查期间欧盟硅铁市场40 600万欧元的15%)。
虽然硅铁在钢铁生产商的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就每一年度而言,由于采取反倾销措施所造成的成本的增加也是少量的,但是,欧盟用户对此增加的成本负担了很多年,委员会不得不考虑这种增加所造成的累积的后果。委员会的结论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钢铁生产商受到的影响是负面的。
综上所述,委员会在综合过去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经验基础上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并不能保证欧盟产业的利润增长,而终止这些措施对欧盟产业的影响尚不确定,但是终止这些措施对欧盟钢铁生产商而言则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总的来说,终止反倾销措施对欧盟整体利益是有利的,委员会因此做出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本文摘编自《反倾销MBA/MPA案例》)
